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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图象图形学会

广东省图象图形学学会会员条例

第一章  

第一条 为加强广东省图象图形学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会员与学会各级组织之间的联系,规范学会会员发展、服务及管理工作,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,根据《广东省图象图形学学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之规定,特制定本条例。

 

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会员条件

    第二条 会员类别

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三条 会员条件

在图像图形及其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从业者,包括从事研究、开发、应用、产业、教育、管理、传媒、服务的专业人士,以及其他领域对图像图形领域有兴趣的专业人士,承认学会章程,提交申请表格,按规定交纳会费,可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。

图像图形或相关领域的机构,承认学会章程,提交申请表格,按规定交纳单位会员会费,可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。

第四条 个人会员:在图像图形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业,包括从事研究、开发、应用、产业、教育、管理、传媒、服务的专业人士,以及其他领域对图像图形技术、应用和普及有兴趣的专业人士。

第五条 单位会员:在图像图形或相关领域,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,愿意参加和支持学会有关活动,按规定交纳会费,合法设立的科研、生产、教学、服务和管理等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。

第六条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:

(一)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;

(二)有学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;

(三)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行为者;

(四)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;

(五)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。


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

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申请者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格

(二)会员发展与服务委员会审核申请表

(三)申请者交纳会费

(四)个人会员资格审核及生效:

普通会员:申请者的申请表符合要求、交纳会费并符合作为会员的其他条件时即具备相应会员资格。

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申请机构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格;

(二)会员发展与服务委员会审核;

(三)审核通过并当申请者交纳会费后,单位会员资格生效。

第九条 会员资格延续与个人资料更新

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会费,会员资格相应延续。缴纳方式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。如会员情况发生变化但未及时更新个人资料,其责任由该会员承担。

会员的连续会龄以连续缴纳会费的年限计算,会员资格终止后如再次入会,会龄重新开始计算。

 

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、义务及可获得的服务

第十条 本学会提供服务时区分会员和非会员,无偿服务时会员享有优先权,有偿服务时会员享有价格优惠。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措施由学会公布。

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:

个人会员:

(一)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优惠参加本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活动;

(三)优惠或无偿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技术报告或信息服务;

(四)优惠或无偿获得本学会提供的印刷品;

(五)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(六)按规定申请本学会组织的各种奖励;

(七)其它由学会提供的相关服务。

单位会员:

(一)所在单位的员工优惠参加本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活动;

(二)优惠或无偿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技术报告或信息服务;

(三)优惠或无偿获得本学会提供的印刷品;

(四)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(五)按规定申请本学会组织的各种奖励;

(六)理事单位可任命一位单位全职人员成为学会理事;

(七)其它由学会提供的相关服务。

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

(一)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按规定向本学会交纳会费;

(三)积极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并宣传;

(四)为本学会发展会员;

(五)为本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;

(六)会员本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更新。

 

第五章 会员资格的注销及惩罚事项

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,会员资格将被注销:

(一)会员主动提出退会;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;

(二)会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被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处刑;

(三)违反本会章程和本条例、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;

(四)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 被注销会员资格者所交纳的会费,本会不予退还。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,需按本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,会龄重新开始计算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条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会员个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,其会籍自然取消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,本会有权向当事人提出惩罚要求,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 

第六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

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。

第十七条 会费交纳的期限

学会会员交纳一次性会费,毕业时间即学生会员资格到期时间;其他已注册会员,需在到期后三月内续费(荣誉会员免交会费);新注册会员,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,会员资格有效期自缴费日开始计算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 会费交纳

(一)会费可通过学会提供的多种渠道交纳。

(二)收到会费后,由学会财务部门开具财政部印制的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

第十九条 会费的使用管理。学会收取的会费由学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按照学会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。

    (一)会费使用范围

     1.为会员服务的费用:如发送期刊、建设网站、寄送有关资料等项费用的支出;

 2.学会业务活动的支出:如工作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由学会主办的大型活动等所需费用的开支或补贴;

     3.其它需会费支出的费用:如会员管理、接待会员单位等有关费用的开支。

    (二)学会每年初召开的常务理事会审定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。

    (三)学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。

    (四)学会会费收支接受民政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
 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二十条 本条例由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